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恩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村**组,2019年10月15日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泽富,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村**组,2015年11月17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贺泽富等4人盗窃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祁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贺泽富、被告人李恩涛、被告人李某某到虾子镇、湄潭县偷狗,并由祁某某准备了一辆长安车,李某某驾驶长安车从播州区苟江镇出发向遵义市湄潭方向行走沿途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6时许,祁某某、贺泽富、李恩涛、李某某到**镇**村**组路段,发现公路边拴养的一只棕色母山羊无人看管,便将其盗走,后以1008元的价格卖掉分赃。经遵义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母山羊价值2352元。涉案山羊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系贫困户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贺泽富、李恩涛、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贺泽富、李恩涛、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贺泽富、李恩涛、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恩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恩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恩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贺泽富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泽富有刑事犯罪记录,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泽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贺泽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助理:刘昳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李恩涛、贺泽富、李某某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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