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货车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8时55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谐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被害人刘某丙)相撞,造成刘某丙当场死亡、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被害人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祁某某投案自首,其赔付被害人刘某丙近亲属损失183000元,赔付被害人魏某某5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9〕病鉴第19126号及皖中天司鉴〔2019〕临鉴第19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14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皖******号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行经非机动车道借道通行时未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丽娟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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