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巷**舍**排**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6时15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土门坊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处时,观察不周、未礼让行人,将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碰伤,致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书;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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