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州**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榆中县**镇**大道**小区**单元**室。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05时08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号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劳改局十字以北约100处人行横道线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撞倒,致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事发当日由救护车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0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10月26日由120救护车拉回家中后于2020年10月27日在家中死亡。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祁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丁兆福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引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及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脑功能障碍死亡。破案后,被告人祁某某赔偿丁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9289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扣押清单;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被害人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静
书记员:张 丽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