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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20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祁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陕D****K号小型轿车,沿沣东新城沣东街办**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健身广场段时,适逢被害人黄某某(男,3岁)从路南健身广场由南向北进入道路,事故车辆前部左侧将黄某某碰撞,车辆底盘又与其身体擦蹭,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姜某某等证人证言;

4.前科查询及谅解书;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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