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城**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9日20时45 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Q****号灰色起亚牌普通小型客车,沿红山区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长青街交叉路口处时,因涉嫌交通违法,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对被告人祁某某抽血备用检验。同年01月30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出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5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 、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祁某某的驾驶的蒙DQ****号灰色起亚牌普通小型客车车检照片、车辆信息、关于对祁某某网上查询其他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文
助理检察员:田雨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3485****;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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