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97********,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维修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山乡**村**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瑞鑫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青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绕城高速杨沟湾匝道昆仑东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昆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车牌号为晋C****的“名爵”牌黑色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乘车人冶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95mg/100ml,后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2020年5月14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556号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2020年6月18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法临鉴字第2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冶某乙的右侧上肢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8日,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祁某甲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冶某甲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冶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当事人陈述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乙、冶某甲、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笔录、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单及笔录;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技术检测意见书、车辆初速度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祁某甲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玉梅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7134****。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拾份、《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光盘叁张。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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