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48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陕K****5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兴路与明珠大道十字向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2.2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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