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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乡**街**号,个体,住和顺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晋K****9白色本田商务车行驶至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口时,与设卡人员郑某某发生争执,后郑某某报案,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2mg/100ml,后民警带祁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76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 呼气式测试结果确认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并与他人发生争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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