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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大街北**住宅小区**单元**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和其两个朋友喝酒后被送回单位尚某某华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2时许,祁某某出来买烟,驾驶他人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冀G7****)从单位出发沿白郭线公路行驶至毛忽庆路牌处后又掉头行驶,行驶一段距离后遇交警例行检查,交警现场对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对祁某某依法进行血液提取鉴定,鉴定结果为118. 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秀珍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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