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德州市陵城区**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公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路东首,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6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