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沿太行东路行驶至赞皇县国税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法医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6mg/100mL。
2、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冀******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赞皇县南门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法医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
2、查获视频、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3、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证明、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执勤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实表现证明;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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