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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9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肄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 E6****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吴中区水香街出发,途经石湖大桥西侧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66mg/100ml。

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行驶证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39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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