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佳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56分许,祁某某酒后驾驶云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与桃源路交叉路口100米(莲城1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祁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木某某、祁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正仁具有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但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9****2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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