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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8********,汉族,中专文化,**银行天津分行**,现住本市河西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鹏城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本市南开区北马路南侧北门公交车站前,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行人白某某身体接触,造成白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白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祁某某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状态;其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定型为两轮普通摩托车;白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被告人祁某某赔偿白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祁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罚款200元。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西康路与大理道交口处遇交警检查。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mg/l00ml,属醉酒状态。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将被告人祁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纠正违法行为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执法记录仪录像;

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小硕

检察官助理:邹海燕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111****。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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