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租房(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镇**村)。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被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由我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晚,被告人祁某某与亲戚在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万安弄租房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搭载嵇某某等人准备上高速公路回江苏省建湖县,从上述租房行驶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路海关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益 斌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30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