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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礼县**镇**路“**”川菜馆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路口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 306.7mg/100ml,遂于当日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祁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5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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