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祁某某在自己与某某村旧村改造工程无任何开发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挂靠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于2017年8月9日以珠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某某在盂县南关村自己租住的房子里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骗取胡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于2017年11月16日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廖某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骗取廖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祁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杜某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劳务合同,骗取杜某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被告人祁某某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45万元,至今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合同、收据、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金环、刘鹏林、钟仕全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晓琴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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