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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11月12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中午12时许,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安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等五人接110指令出警至滑县**村*街,到达后,见到被告人祁某某一手持砖头,一手持木棍,正在砸该村村民刘某某家的大门,安某某等人上前口头制止祁某某,让其放下手中的砖头和木棍,祁某某不听劝阻,持砖头和木棍转身面对安某某等人,安某某持盾牌和王某某、耿某某等人靠近祁某某,上前制止其行为,祁某某持砖头将安某某额头打伤,将王某某右手大拇指咬伤(指甲盖被咬掉)。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祁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中共滑县焦虎镇委员会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安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等人证件复印件;2、被害人安某某、王某某伤情照片;3、证人耿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安某某、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祁某某供述与辩解;6、(滑)公(物)鉴(伤)字(2019)925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祁凤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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