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集安市人,现住集安市**街**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2年6月10日被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明知其所使用的集安市**街道**村**组的201.20平方米土地被依法征收并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采取“身浇汽油、手持火机、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集安市自然资源局等多家政府机关数十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地上物拆除任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证、身份证明、行政判决/裁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执法依据、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王某乙、贺某某、张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送达行政裁定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仍采取威胁手段阻碍活动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丽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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