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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西宁**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现住西宁市城中区**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西宁市湟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许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被害人山某某二人先后与尹某某、杨某某在本市城中区**酒吧喝酒。次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以要将被害人山某某送回家为由,驾车将其带至本市城中区**路**宾馆**房间,后强行与山某某发生性关系。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法物)字[2019]1306号鉴定书鉴定:送检的地面上的纸团中检出山某某血样、祁某某血样;送检的双人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与祁某某血样相同;被害人阴道拭子1、2、3号中均检出山某某血样、祁某某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法物)字[2019]1306号鉴定书;3.辨认、提取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英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6张;

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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