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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民勤县**镇**村**社祁某某家旁的丁字路口处发生口角,双方互骂过程中祁某某在王某甲胸部蹬了一脚,致王某甲受伤。经民勤县中医院诊断:王某甲右侧第10、11及左侧第10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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