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民勤县**镇**村**社祁某某家旁的丁字路口处发生口角,双方互骂过程中祁某某在王某甲胸部蹬了一脚,致王某甲受伤。经民勤县中医院诊断:王某甲右侧第10、11及左侧第10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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