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8年9月29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28日因盗窃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熙凤居小区3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王某甲一辆黑蓝色捷安牌变速自行车。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熙凤居小区2号楼5单元楼道内,盗窃王某乙一辆黑绿色永久牌变速自行车。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熙凤居小区2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某某一辆红色图腾牌自行车。
4、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粮苑名居小区A座1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某某一辆蓝白色永久牌变速自行车,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以上四辆车辆总价值为人民币2630元。被告人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案发后祁某某亲属已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评估结论书;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祁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霞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收到条各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