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祁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在榆树市**镇**村**组其家中,将通过网络购买的“瘦肉精”添加到玉米面内给其饲养的六头牛喂食。经黑龙江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祁某某家六头牛尿液中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经鉴定,涉案六头牛价值人民币12346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谭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英华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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