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祁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职业,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大荔县**镇**巷**号,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经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窜至大荔县**镇**路**巷**号院内**楼,采用翻窗入室的方法,盗走周某某被褥下面的现金5000元。全部挥霍。
2、2015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窜至大荔县**镇**路**巷,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薛某某房间内,盗走该薛电脑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及衣柜内的手提包内现金500元。全部挥霍。
3、2015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窜至大荔县**镇**路**号院内,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盗走党某某手提包内现金3000元,全部挥霍。
以上被告人祁某某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现金共计18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被告人供述及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多起入室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稳
2016年6月6日
附注:1、被告人祁某某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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