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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2006年3月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与姚某甲(另案处理)行至天津陆家嘴中心一层摩飞电器店铺内,祁某某趁姚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询问商品之机,将陈某某放于收银台右侧柜子里的一部梦幻蓝色小米8青春版手机窃走,随后二人迅速离开商场,并搭乘出租车至本市红桥区欧亚达商业广场。当日17时30分许,祁某某与姚某甲行至欧亚达商业广场二层“男人社”服装店内,祁某某佯装挑选衣物,姚某甲趁被害人姚某乙和其妻子不备,将姚某乙妻子放于收银台上的一部暗夜绿色iPhone 11 Pro Max手机窃走,随后二人迅速离开该店铺。

被告人祁某某与姚某甲离开欧亚达商业广场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梦幻蓝色小米8青春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将被盗暗夜绿色iPhone 11 Pro Max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姚某乙。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被盗梦幻蓝色小米8青春版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被盗暗夜绿色iPhone 11 Pro Max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被告人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被盗手机的购买票据复印件等书证。

3、案犯姚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陈某某、姚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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