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7时,被告人祁某某在**路**路**巷**号一楼,使用捡到门禁卡进入房屋楼下,盗窃被害人覃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发票复印件、扣押物品(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5.价格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报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培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