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8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盗窃电动车变卖获取不法利益的想法。
1、2020年4月27日5时49分许,被告人祁某某在南山区桃源街道**路***栋**号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辆索罗门牌电动自行车。
2、2020年4月28日1时45分,被告人祁某某在南山区**公交站旁的天桥底下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辆香鸽牌电动自行车。
3、2020年5月2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大门口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辆金箭牌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总价值3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监控截图;电子证据提取记录:从被害人周某某手机提取电动车购买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