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犯罪嫌疑人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号码2321011979********,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1月间,在明知**全球(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下,向**公司缴纳1200元购买商品成为VIP会员。为提高自身级别获取更多返利,先后发展各层级下线会员杨某某、程某某、鲁某某、翟某某等人,发展下线层级、人员已超三级、三十人,并获得**公司高级皇冠大使等级,被告人祁某某非法获利1303603.40元。
2020年1月1日祁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公司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加入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他还积极加入,并发展层级三级,人数超过三十人,非法获利13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20年7月3日
附:
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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