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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与住址地江苏省苏州市****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祁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家政服务公司,非法从事家政服务业。以高薪为诱饵,专门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物色适龄妇女(以下称外佣),组织偷渡到我国广东、四川、重庆等地从事家政服务,从中收取3-4万元人民币高额的中介费用,该费用从外佣前半年的劳务费用中扣除。该犯罪团伙利用越南等地对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免签政策或以旅游的方式骗领出入境签证,组织外佣先乘飞机到中越边境某地汇合聚集,安排专人通过爬山等方式逃避我国边防部门检查,将外佣送至我国广西南宁市等地,再按照用工等情况对外佣进行分组,通过乘坐飞机、高铁等方式运送到深圳市、重庆市等地。

被告人祁某某负责在广西中越国边境等地接外佣,先聚集至南宁市某出租屋,后分批次送至深圳市等地。期间,祁某某将外佣的个人信息、照片及视频资料发送给郭某某等人,协助郭某某等人帮外佣购买从广西南宁市飞往深圳市等地的机票,并多次押送外佣至深圳市。郭某某接收外佣后安排外佣非法务工,将所得的中介费按照事先的约定,分发给郑某某、祁某某等人。2018年6月28日,郭某某等人在本市罗湖区**栋**房对外佣ROHA**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被罗湖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当场解救出12非法入境的外佣,其中包括祁某某从南宁市送至深圳市的一名偷渡外佣LORE**。郭某某指认祁某某给其送过四五十个外佣,其中有20多名为偷渡来的,祁某某供述为7名从越南偷渡到南宁的菲律宾女子安排住宿、体检、拍照,录像并将她们工作简历发给了郭某某。

2019年3月1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告人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机票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祁某某的人员信息、声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号,郭某某与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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