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住包头市青山区**国际**座** 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土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在2019年9月25日,登记注册成立包头市青山区祁某某电子产品经销部,经营手机充值、花呗、信用卡提现等业务。2018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在彩票站购买足球彩票花掉20余万元,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祁某某参与五福彩网络赌博输了60余万元,欠有大量外债。2017年开始,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发布八五折充话费信息。2019年开始,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发布高息收闲置资金的信息。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祁某某以八五折充话费方式骗取14名被害人财物,合计金额2410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刘某甲1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吴某甲100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武某某364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4、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彭某某42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5、2020 年2月4 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张某某51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6、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曹某甲178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7、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李某甲42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8、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贾某某246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9、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侯某某51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10、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刘某乙51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1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杨某某433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12、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吴某乙425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13、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狄某某612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14、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可八五折充话费为由骗取微信昵称为“**”的林某某6460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8名被害人存款,累计金额172000元,偿还285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3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9 日、9 月1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李某乙资金40000 元 ,偿还25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2、2019月10月15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乔某某资金50000元,偿还8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3、2019 年10月11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田某某资金24000元 ,偿还9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4、2019年11 月1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陈某某资金10000元,偿还1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5、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祁某某某某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郭某某资金8000元,偿还5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6、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赵某某资金20000 元 ,偿还2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郑某某资金10000元,偿还1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8、2019年 12 月份,被告人祁某某以高息收闲置资金为由吸收微信昵称为“**”的王某某资金10000元,案发后退还余额,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谅解书、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武某某、曹某甲、贾某某、李某甲、候某某、吴某甲、刘某乙、吴某乙、狄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刘某甲、郑某某、赵某某、乔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搜查被告人祁某某住所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打折充话费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文春
检察官助理:包乌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土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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