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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241998********,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海兴县,住河北省海兴县**路**小区**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住”漏洞,通过支付宝账号,通过**“信用住”下单预订北京**宾馆、沈阳**酒店、长沙**酒店等全国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间,并出售给他人或者自己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祁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31笔,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4853元,入住期间产生其他费用人民币64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4917元未支付。

2019年11月12日,民警通过被告人祁某某所在学校老师与其联系,其得知后主动至约定地点与民警见面,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订单详情、营业执照、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酒店入住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慧明

                             检察官助理  毛端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海兴县**路**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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