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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张掖市甘州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6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在快手上上传有关警察的视频及照片,并冒充兰州市七里河区刑警大队警员、副大队长与被害人张某某、候某某、后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虚构自己单身、未婚,并以“王某甲”、“王某乙”的名义与被害人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住院、车祸赔偿、还信用卡、日常开销等事由分别向张某某骗取17273.93元、候某某55380.71元、后某某13031.98元,共计85686.62元。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主张损失,被告人祁某某将被害人候某某、后某某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候某某、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李  啸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案卷叁册

2.被告人现取保于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候审,联系电话:1559310****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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