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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祁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61982********,大专毕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租住于许昌市健康路**街民房,工作单位许昌市**保险。2011年8月22日,因诈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0元,2016年3月20日执行刑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0月1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祁某某在与刘某某恋爱期间,以帮其政府工作朋友贷款并返还好处费为由,多次欺骗被害人刘某某及刘某某室友皇甫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在拍拍贷、招联金融、安逸花等手机APP上贷款。经审计,先后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001.77元、皇甫某某9686.81元、孙某某6697.78元、谢某某7641.84元,共计33028.2元。被告人祁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祁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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