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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祁某某至射阳县四明镇与通洋镇交界处沟渠边,以头灯照明后网兜的方式捕捉青蛙40只、蟾蜍5只,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蟾蜍是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捉的青蛙和蟾蜍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后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丽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6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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