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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花园。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从夏某某(已判决)处购买95号汽油并对外出售,经营金额共计54万余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顶治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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