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祁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商,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祁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昆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祁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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