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甲驾驶云M*****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何某某、祁某乙二人由会理县富乐镇方向往通安镇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至245国道1370KM+7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导致所驾驶车辆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祁某甲将云MB7523号肇事车辆交给祁某乙驶离现场,待民警现场排查时未如实供述驾车撞伤他人的实情。2020年4月3日,受害人周某某经会理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8日,经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甲逆向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9日,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何某某、祁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甲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晓刚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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