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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镇原县城关镇**行政村路段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起车牌号为甘M****的白色小型客车单方侧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将驾驶员祁某甲从驾驶室解救出来,现场对祁某甲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祁某甲拒不配合。现场民警遂口头传唤祁某甲至镇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祁某甲承认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祁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1.61mg/100ml,祁某甲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1.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方式:1519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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