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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30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湖南省桑植县******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甲于2019年8月间,先后三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出租屋给吸毒人员祁某乙(已行政处罚)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祁某甲于2020年11月20日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乙、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121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电子证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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