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村**。2016年12月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10日退侦,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两次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0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
被告人祁某甲,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7********,与祁某乙,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系同一人,2014年4月24日,祁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2015年9月2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5)石大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对杨某某与祁某丙、李某某、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祁某丙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7325元,共计477325元;祁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1月1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5)石执字第2043号向祁某乙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执行款484511元。被告人祁某甲在知晓判决书内容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2016年5月24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6)宁02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对杨某某与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祁某乙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587元,共计802587元。2016年7月2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2016)宁0202执1635号向祁某乙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执行款810687元。被告人祁某甲在知晓判决书内容及法院责令其执行的义务后仍未履行。2016年12月9日,祁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祁某甲因被张某甲殴打致伤,其收到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赔偿款150000元现金。祁某甲于当日让祁某丁(祁某甲叔叔)、吴某甲(张某甲岳父)一起将150000元现金交给了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吴某乙,并让吴某乙将150000元用于偿还其本人、祁某丙、陈某某、冯某某等9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祁某甲因与石嘴山日报社名誉权纠纷,双方调解后达成协议,由石嘴山日报社补偿祁某甲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祁某甲向石嘴山日报社提供了其名下的宁夏银行信用卡账户。2018年3月2日石嘴山日报社向被告人祁某甲宁夏银行信用卡账户电汇20000元,后被告人祁某甲将该笔资金用于个人支出。
2.非法经营事实
2014年8月26日、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祁某甲先后注册成立了大武口区家美森装饰材料批发部、大武口区隆湖润峰工矿产品批发部,并以上述两家单位名义向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申领了2台销售终端机具(即POS机)。2014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祁某甲为了“还卡”、“来回倒账”、消费支出,用其本人的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银行6张信用卡,其哥哥祁某丙、前妻陈某某、妹夫邹某某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银行4张信用卡,以及其非法持有的冯某某、袁某某等人1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通过大武口区家美森装饰材料批发部、大武口区隆湖润峰工矿产品批发部的POS机刷卡套现,累计循环刷卡套现共计290余万元。且祁某甲非法使用冯某某、韩某某、袁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张某丙6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过程中逾期未还款,致使上述6人的个人信用受到了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终端机具刷卡套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玖册、单行材料壹份;
3、涉案财物随案移交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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