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被告人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20时30分许,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三家村,李某甲因在祁某乙家发生争吵一事到被告人祁某甲家中找其说和,祁某甲将李某甲叫至东屋门口,后祁某甲在屋内拿出一把刀扎伤李某甲,李某甲在与祁某甲厮打过程中,将刀夺过来将祁某甲扎伤。经鉴定:祁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祁某甲、李某甲承德市中心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祁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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