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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祁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胡同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被李某某女婿马某某打伤。后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祁某甲又上前与李某某殴打在一起,并将李打倒在地,致李左前臂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祁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约定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口等候,后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刑事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祁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询问录像等; 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光盘十九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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