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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乡**村,现住该村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6时许,在寿阳县**公司煤矿坑底瓦斯泵房内,被告人祁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祁某甲推搡郑某某后,双方用安全帽互相殴打对方头面部,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郑某某左眼部挫伤,右侧眶骨下壁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祁某甲赔偿郑某某九万元,郑某某对祁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祁某甲于2019年3月3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到案经过、诊断治疗建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郑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祁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甲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卫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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