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2003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12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祁某甲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组刘某某租住的院落内,盗窃院内饲养的大鹅2只。
2.2020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祁某甲第二次窜至刘某甲家院落内,盗窃院内饲养的大鹅3只。
3.2020年9月5日13时左右,被告人祁某甲再次窜至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家中冰箱内的2斤牛肉、6只狗爪子、2袋龙利鱼肉、4瓶雪花啤酒、2盒红塔山香烟及1只棕色哈士奇狗及橘黄色狗绳偷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祁某甲窃取的4瓶雪花啤酒共价值20元,2盒红塔山香烟共价值16元,1只哈士奇狗价值350元。
4.2020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甲在太子河区祁家镇祁家村圆通快递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圆通快递门口的大江电动三轮车窃走。随后,被告人祁某甲将盗取的大江电动三轮车骑坏后遗弃。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祁某甲窃取的大江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综上,被告人祁某甲共盗窃物品价值2586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祁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信;
刑事判决书;
(4)释放证明;
(5)扣押物品清单;
(6)认罪认罚具结书;
(7)物价认定结论书2份;
(8)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祁家镇派出所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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