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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一条山镇十六团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6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至9月,被告人祁某甲以认识白银市领导,能够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三次以帮助找工作需要请客吃饭、送礼为由,从杨某某处索要现金52000元,收到钱财后,祁某甲未给杨某某办理工作,主要用于偿还贷款和个人花销。祁某甲在被害人报案前主动退赔3000元,报案后立案前退赔剩余4.9万元,杨某某对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进文

检察官助理:芝春燕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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