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祁武,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祁武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12日释放。被告人祁武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到2月期间,被告人祁武以需要还车贷、创业缺少资金等理由,先后诈骗张某某人民币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祁武姐姐偿还被害人张某某3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祁武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祁武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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