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祁磊,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祁磊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7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2014年1月22日释放。被告人祁磊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磊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祁磊向他人购买铅丝、铅弹模具等工具,后多次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的住处内制作气枪铅弹900余发。2020年7月2日,民警在其住处搜查并扣押疑似枪支1把,5.5mm、6.35mm的疑似铅弹796发、铅弹制造工具(模具1套、1cm铅丝段471个、铅丝880cm)。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796发疑似气枪铅弹均系气枪铅弹。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祁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祁磊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磊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弋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祁磊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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