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祁肖涣,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单元**室。1988年1月21日因犯流氓罪、伤害罪、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31日因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肖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祁肖涣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阳光购物商场4楼子曰堂艺校门口吧台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葛某某的1个绿色兜子、1件校服、5瓶打印机墨水、笔、笔筒、点卡、钥匙等物品盗走(物品未作价)。 后将盗窃物品丢弃。
2、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祁肖涣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阳光购物商场3楼金夫人商铺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1个棕色斜挎包(物品未作价)及包内2000元人民币、身份证件、银行卡盗走。后将身份证件、银行卡、拎包丢弃。
综上,被告人祁肖涣盗窃作案两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祁肖涣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单元**室内抓获。案发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时所穿衣物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无作价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肖涣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肖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肖涣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祁肖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祁肖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霆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祁肖涣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86页,光盘4张。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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