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祁艳,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沧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缉毒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祁艳、滕某某(已判决)在黄骅市**饭店后的平房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某5克冰毒。
2.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祁艳、滕某某在黄骅市**饭店后的平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某3克冰毒。
3.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祁艳、滕某某在黄骅市二幼小区平房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5克冰毒。
4.2015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祁艳、滕某某在南大港二中加油站附近的平房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某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医院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声明文件、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滕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祁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艳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鹏
王 蕾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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